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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服務信息
09-22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海科學字﹝2025﹞34號,2017年9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9月第二次修訂;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2025年9月第四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的管理。第三條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第八條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法定程序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相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在規定報到時間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2周。學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等)不能按期報到的,可在該因素消除后及時到校報到,并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說明理由,經核實后辦理入學手續。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九條學校招生辦公室對報到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核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第十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一)因參軍入伍且被錄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長須提交《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原件兩份、新生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一份、新生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一份至學校。經招生辦公室審核學生資格合格者,教務處依據規定給予學生辦理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學生退役后2年內可向學院申請入學,經招生辦公室審核學生入學資格,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未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二)新生在入學健康復查中,若被診斷出患有疾病或身心狀況不宜在校學習,需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確診,并經學校醫務室復核。對于此類學生,學校可同意其在家休養,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若學生經治療康復,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申請時,需由學校指定的醫院進行再次診斷,確保學生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務室復核及招生辦公室審核合格后,學生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若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將取消其入學資格。第十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招生辦公室、學工處、財務處、教務處及各二級學院聯合組織對新生入學資格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三)本人身份證信息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的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藝術類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第十二條每學年第一學期兩周內,學生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并憑繳費憑證注冊。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法如期繳費的學生應提前辦理暫緩繳費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通過辦理助學貸款手續后進行注冊。對于不符合助學貸款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需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工處、教務處審核同意,并報學校批準后,方可給予注冊或暫緩注冊。學生如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且逾期兩周未注冊,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第十三條新生報到注冊后,由學工處發放學生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持學生證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可以享受在校學生待遇。第二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登記成績以教師所提交的成績單為依據。第十五條對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課程考核、考試,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的1/3,視為平時成績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課時后參加下學期初補考。學生必須按規定完成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沒有完成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者一律不能獲取畢業證書。第十六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進行,可采取閉卷、開卷、筆試、口試、上機操作等多種形式。考試科目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執行。通識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考試課程的期末考試時間由教務處統一規定時間,其余考查課程由各教學部門組織考查或考試。第十七條課程學期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按日常考核、期中考試等平時成績加期末考試等構成。成績比例原則上按照5:5比例執行,具體成績比例構成由系(教研室)確定,寫入課程標準。平時成績應依據作業完成情況、平時測驗、考勤及學習態度等情況綜合評定,需有平時成績過程性考核依據及比例,根據平時成績考核表完成填寫。成績評定標準應由系(教研室)在開課前確定,充分論證后提出簽呈報學院審批,并由學院教學副院長(副主任)簽字后上報校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執行。由任課教師在首次上課時向學生公布,中途不得更改。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第十九條期末線下考試試卷實行A、B、C卷制,教師在考前須同時出齊三套難易程度、題量大小和題型相同的試卷,經教學部門教學副院長(副主任)審核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隨機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試,另兩套封存備用。學校積極推行各門課程的考教分離,逐步建立線上無紙化試題庫,由命題教師進入試卷管理利用已建設的題庫進行組卷,組卷結束后由教學單位審核,實行線上無紙化考試。第二十條學生每學期不及格課程均須補考。憑身份證和學生證參加補考。補考安排在次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進行,應屆畢業生最后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課程的補考,在學期結束前進行。補考成績記載中標有補考字樣。補考后總評成績60分以下者,如實記入成績表;60分及以上者,一律記為60分。學生補考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第二十一條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提前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緩考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醫院證明),經二級學院同意并上報教務處批準后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考試一起進行。緩考成績按平時成績與考試成績綜合核算,緩考不及格者需參加補考。第二十二條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對違紀者要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凡無故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樣,并視情節分別予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后表現較好的學生,可以獲得該課程的補考或重修機會。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成績,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成績,經錄取學校認可,可以予以承認。第二十三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所獲取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證書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驗、成果、可以折算為學習成績(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第二十四條學校建立相應的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標注補考、重修字樣。第二十五條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二十六條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二級學院及時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按照相關規定約束教育有失信行為的學生;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取消所獲得學術稱號、榮譽證書等。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第二十七條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根據學校目前的專業狀況及辦學條件,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第二十八條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一)學生若確實擁有特定專長,并且轉專業能夠更好地發揮這一專長,需本人提出申請,同時需獲得轉出與轉入二級學院的雙重同意,最后報請教務處審批通過;(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有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四)學生留級后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五)因原專業錄取人數太少無法開班,學生須轉入類似專業者;(六)休學創業,可申請轉入與創業有關的專業學習。第二十九條以下情況者不允許轉專業:(一)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二)降級試讀者;(三)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者;(四)尚在休學期間者;(五)單招學生非身體原因申請轉入統招專業者;(六)“3+2”分段培養等特招專業學生;(七)經批準轉入新專業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八)其他無正當理由者。第三十條 轉專業辦理程序(一)符合條件且有意轉專業的學生,微信搜索海南科技職業大學,關注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公眾號,點擊公眾號菜單(服務平臺)進入微信小程序,仔細閱讀轉專業須知,選擇轉入專業,并按要求填寫相關說明信息,按照步驟要求,提交審批即可;(二)學生轉入的二級學院應按專業要求對轉入的學生進行必要的知識或技能測試,不能通過測試的學生不能轉入該專業;(三)學生轉專業的手續一般在大一軍訓結束后辦理,其他學期不再辦理轉專業手續;(四)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學費及其他費用;(五)學生轉專業后,其在原專業的課程成績與轉入的二級學院教學計劃相符的,經轉入的二級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六)全校轉專業人數控制在9%的比例內,其中8%為各二級學院控制專業轉出比例,1%由學校統一協調;(七)學生(含新生)轉專業,學院不保證轉入專業教材的供應,但可協助辦理教材的征訂。第三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院完成學業。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相同學歷層次學校相關專業在相應年份于生源地的錄取分數線的;(三)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貫制、3+2分段制等);(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學科門類的;(八)應予退學的;(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十三條學生轉學,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后,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如下:(一)轉學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二)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做好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三)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學生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以及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四)公開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辦理休學:(一)因傷病經二甲或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據考勤情況,一學期請病假、事假或缺課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暫時中斷學業的;(四)學生創業者需暫時中斷學業的;(五)二級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做出意見,并經二級學院書記、院長簽字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同時學生需辦理休學離校手續。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持續休學,如因創業休學者可延長保留學籍4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第三十六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過2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不再保留學籍。第三十七條休學學生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休學手續后,應當離校返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休學期間不得返回學校上課考試。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學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三好學生的評選、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等待遇。第三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的前兩周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并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由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醫務室復查合格者,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三)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其行為應符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符合要求者才能復學。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情節嚴重者,予以退學。(四)為確保學生能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學業,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當降級無后續專業時,可申請選擇相近專業就讀。第五節 學習年限、升級、留級和退學第三十九條學習年限學校各專業的培養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四年制本科學生學制一般為4年,三年制專科學生學制一般為3年,專升本及試點項目學制一般為2年,最長學習年限為標準學制基礎上順延相應學制年限。超過學習年限者,不予注冊。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未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者,如尚未受退學處理,可向學校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由學生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經所在二級學院分管教學領導簽字后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報學校分管校長批準。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手續在規定學制屆滿當年的4月份集中辦理。第四十條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試(考查)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雖經考核部分課程成績不合格,但尚不夠留級條件者,準予升級。第四十一條留級(一)學校實行留級制度,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留級:1.一學期內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二分之一者;2.一學年有12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3.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學校規定進行補考,經過補考,一學年內累計仍有4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間累計有8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4.實行完全學分制時,學生在一學年之內成績及格的課程學分總數不到該學年所選課程的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者。(二)具體程序1.各二級學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補考成績錄入后兩周內對所屬二級學院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統計,審核擬留級學生名單,并以書面形式將擬留級學生名單以及留級后就讀的班級安排報教務處,教務處在收到材料后進行復查,復查結束后兩周內將留級的審批結果公布,返回各二級學院,并通知財務處和學工處。2.各二級學院在收到教務處下發的留級文件后一周內將留級的結果通知到學生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并告知其家長。自發布和告知之日起公告7天,即視為送達。學生應在收到留級通知后,并于新學期開學前按規定標準繳清學雜費并到新班學習。逾期兩周未辦理繳費、注冊手續并到新班參加正常教學活動者,作退學處理。3.留級學生的學籍歸入下一年級,各類教學活動納入下一年級統一管理。4.留級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專業,如果下一年級沒有相應的班級,可繼續跟原班修讀,其不及格的課程應跟專業性質或所開課程相近的班級修讀,或隨開設同一課程的其他專業(含其他二級學院)的班級一起修讀考試,延緩一年辦理畢業手續。5.留級學生應隨班學習,參加學校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除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外,原則上留級學生不能自行申請參加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的實踐活動。6.學生留級前已學的各門課程,凡考核成績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課程,允許免修。學生學有余力,經教務處批準可以學習部分后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計入不及格門數,以后重修。7.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一次為限。學生在留級期間,應參加學校組織的相應的以往不及格課程的考試。自公布留級之日起一年期滿仍有4門及以上的課程(含以往不及格課程但不含留級重讀課程)不及格或仍有2門及以上課程(含以往曠考課程但不含留級重讀課程)曠考的,終止留級,按退學處理。(三)不及格課程認定與課程門數統計,按下列規定執行:1.不及格課程認定包括以下五種情況:(1)一學期內正常考試不及格的課程;(2)補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課程;(3)無故曠考的課程(總評成績按“曠考”記);(4)總評成績以“0”分計的課程(學生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由任課教師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屬二級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該課程總評成績按“0”分記)。2.課程門數統計(1)當前學期開設的課程各按一門課程計算(公共選修課不計算在內)。(2)跨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的,則每學期各按一門課程計算。(3)凡單獨設置、單列成績的實驗實訓等實踐教學課程,各按一門課程計算。第四十二條退學(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1.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6門以上(含6門)的或不及格課程達18門(含)及以上的。2.因課程原因應留級,在規定期限未辦理留級手續的。3.在留級期間因課程未達標,成績未合格等原因被終止留級的。4.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長休學條件的。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6.未請假離校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8.應休學而拒不休學的。9.本人申請退學的。(二)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退學決定書由二級學院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海南省教育廳備案。(三)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后即刻生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視為送達。(四)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五)學生退學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1.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2.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3.秋季學期退學者,學院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還。4.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第六節 畢業、結業、肄業與延期畢業第四十三條畢業與結業(一)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獲得多個職業技能證書,其中包含一個高級職業技能證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二)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有1門(含1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讀期間因受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未滿等原因而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不予畢業,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三)關于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1.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參加在校生的相關課程考試,合格后,經學校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2.因實習不及格,如結業后從事與實習內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結業后的1年內由工作單位開具鑒定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公章),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審查、考核合格,經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3.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能畢業的,待留校察看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結業之日起1年內),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學院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4.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的填寫,按實際換發證書日期確定。第四十四條 肄業對學滿1學年以上而未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中途退學(被開除學籍者除外)者,學校可以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書。已辦理肄業證書的學生不得申請回校補修、重修、重考。第四十五條 學歷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第四十六條 畢(結)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不再補辦相應的學歷證書。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七條 申請延期畢業的條件、辦理程序、管理方法(一)申請延期畢業的條件1.具有當屆學生學籍;2.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標準學習年限,但尚未達到最高學習年限;3.本科學生獲得畢業所需學分的80%及以下,專科學生80%的課程成績考核未達到畢業要求。均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申請延期畢業。(二)延期畢業的辦理程序1.本人在標準學制期滿當年5月底前向所在教學部門遞交書面申請。2.所在教學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并簽署意見后送交教務處。3.教務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批復。4.教務處公布審核結果,獲得同意延期畢業者領取編入下一年級手續單,并辦理有關手續。(三)延期畢業學生的管理1.申請延期畢業者經批準并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具有學籍。2.延期畢業的學生由教學部門編入下一年級進行管理。延期畢業的學生應當按規定履行報到注冊等手續。3.延期畢業的學生應嚴格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紀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4.延期畢業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的獎、貸、勤、減、補等有關待遇。5.延期畢業的學生選擇當學年開設的課程修讀,對于已經考核合格的課程免考不免修,對于不合格(沒獲取相應學分)的課程既不免考也不免修,并按學校規定記載成績。6.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原年級專業教學計劃審核畢業資格,如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可申請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其中符合《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7.延期畢業的學生住宿由教學部門按班編入下一年級。8.延期畢業的學生,其延期畢業學年的學費繳納辦法按所在專業修讀課程學分學費標準執行。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第四十八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印制、頒發學歷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嚴格審查。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頒發的學歷證書的相關信息可網上查詢。第五十條 對完成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不發放學歷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第五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生不得參與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離島免稅商品行為,或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他人離島免稅額度組織購買免稅商品的行為。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第五十六條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第五十八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第五十九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第六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第六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執行,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六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六十六條學校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學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內容。第六十八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第六十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第七十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七十一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第七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章 學生申訴第七十三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不服提起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學校法律顧問(專家)組成。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第七十四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權,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其申訴。第七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第七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海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第七十七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海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七章 附 則第七十八條學生違反《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的,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七十九條 學籍管理方面未盡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執行,如有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悖的地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八十條 本規定中有關的學生管理由學工處負責解釋,學生學籍管理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09-22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考勤管理辦法
(海科學字﹝2025﹞35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學生的考勤和請假行為、建設優良校風學風,維持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學生的紀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意識,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章考勤第二條學校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教學教育活動均屬考勤范圍。具體包括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考試、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軍訓、公益勞動和政治學習、形勢政策教育、講座等集體活動。第三條學生考勤由班級紀檢委員負責執行。紀檢委員需每日登記本班學生缺席狀況,并經由任課教師核查簽字后,于當天下午交至本班輔導員處查驗登記。第四條學生缺勤行為分為遲到、曠課、病假、事假、早退等幾種類型。輔導員依據點名材料登記的事實,將學生缺席行為進行區分后,做好登記,并上報所在學院。第三章請假第五條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第六條學生因故缺勤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XX學院學生請銷假記錄表》,以此表作為出入校門或接受外出檢查之依據。此請銷假記錄表須由輔導員開具,并注明出門日期、時間、加蓋印章。第七條學生持《海南科技職業大學XX學院學生請銷假記錄表》出校門,并于當日學校校門關閉前返校,特殊情況除外。第八條請假證明:事假,須提供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有效證明;病假,三日內持校醫證明,超過三日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公假,凡受校內單位或班級委托辦理公事須請假的,須憑校內單位及所在教學單位負責人或輔導員出具的辦理公事的證明請公假。第九條請假權限:1日或以內由輔導員核準;1日以上、3日或以內由學工副院長核準;3日以上、7日或以內由學院院長核準;7日以上、14日或以內由學工處核準;14日以上由分管學工副校長核準。第十條考試期間請假,需教務處核準并辦理緩考手續。第十一條學期注冊期間請假,經教務處注冊科核準后可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第十二條因聯系就業單位或參加招聘會請假,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由學校另行規定。第十三條偽造請假證件者,學院依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相應條款的規定,作出紀律處分意見,并報學工處處理。第十四條請假人必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并向輔導員提交請假申請。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第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按曠課處理。第十六條遇不可預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后須及時補交書面請假材料。第十七條請假期間如不能如期返校,應先出具證明,申請續假。續假者返校后,應當在當日親自到輔導員處補填請銷假記錄表。請假期滿或申請續假未被批準而未報到銷假的,按無故曠課處理。第十八條請假期間如需在外住宿者,應在宿管員處登記。第十九條在準假期限內,如提前返校,應持請銷假記錄表找輔導員提前銷假。第二十條全校大型集會或節日前需請假者,除正常手續外,需經學院學工副院長核準。第二十一條星期五及次周一、固定紀念日或寒暑假前后,非因公及重病,原則上不得請假。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工處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工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09-22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
(海科學字﹝2025﹞36號,2017年9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9月第二次修訂;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2025年9月第四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學生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活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申訴處理。第三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負責受理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第二章學生申訴的受理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一)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有異議的;(二)對學校給予的退學處理有異議的;(三)對學校給予的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有異議的。第五條提出申訴的學生,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申訴,到其所在學院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經學院審查核實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研究處理。申訴人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理申訴。第六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訴人的姓名、學號、身份證復印件、住址以及申訴人所在學院、專業、年級、班級和聯系方式);(二)申訴請求;(三)提出申訴的理由(包括事實和依據);(四)提出申訴的日期;(五)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六)申訴人對其提交的申訴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及本人簽名。第七條學生應當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一)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處分決定或者公告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學校提出申訴,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在申訴時限內提出,但復查結論時間仍以學校收到書面申訴之日為起算點;(二)在申訴的處理過程中,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同意,申訴人在“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簽署同意撤訴后,可以撤回。申訴一經撤回,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學校提出申訴。第八條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公告或者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第三章學生申訴的處理第九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分管領導、學工處(學生工作部)、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立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團委,由分管團委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第十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應當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如不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詳細的書面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并抄送學校相關部門;如需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詳細的書面復查結論及改變原處理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作出復查結論時間或者擬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提前告知申訴人。第十一條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處理學生申訴過程中,發現申訴人有其他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應重新研究處分決定。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的復查結論應當分別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在學工處(學生工作部)存檔,存入學校文書檔案的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不得撤出。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學生在申訴過程中弄虛作假者,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十四條學校其他有關學生申訴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當以本辦法為準。第十五條學工處(學生工作部)負責對本辦法進行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08-15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辦法
(海科學字﹝2024﹞21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學生素質教育,樹立優良的校風學風,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獎勵辦法。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本科學生的獎勵。第三條 學校對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第四條 各學院應充分發揮學校育人評價的主體作用,可根據實際提出符合專業培養特色的榮譽體系,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第五條 各學院可根據學校獎勵辦法,制定符合學院發展特點的評獎評優實施細則,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備案。第二章學生獎勵項目和方式第六條 學生獎勵項目(一)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學生、精神文明獎等;(二)榮譽稱號:優秀畢業生、優秀班級、優秀團支部、文明宿舍等。第七條獎勵項目分為獎學金類和榮譽稱號類兩部分。獎學金類既發放獎金又頒發證書,榮譽稱號類僅頒發證書。各項獎學金可多項申請,但獎勵金額不重復累計發放,選取最高等級金額進行一次性獎勵。一般情況下,對國家級獎項和省級獎項獲得者,學校予以通報表揚并頒發榮譽證書。第三章校級獎學金評定比例及獎勵金額第八條 校級獎金等級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一)一等獎學金的評定比例不超過全校學生人數的1%(可以空缺),獎勵金額為:1200元/人·學年;(二)二等獎學金的評定比例不超過全校學生人數的3%(可以空缺),獎勵金額為:800元/人·學年;(三)三等獎學金的評定比例不超過全校學生人數的5%(可以空缺),獎勵金額為:500元/人·學年。第四章 學生獎勵條件第九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且符合相應獎勵項目條件者,學校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 學生在評獎學年內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該學年內不得參加評獎評優,已獲得獎勵及榮譽的予以撤銷: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影響惡劣者;2.評獎年度受到紀律處分者;3.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負面影響者;5.違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造成不良后果者;6.造謠、誹謗、發表、傳播有害信息,干擾到學校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者;7.未按規定完善注冊手續和無故不繳納規定費用者;8.其他應取消評選資格的情況。對延期畢業學生,參評年度內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原則上不具備當年度獎學金參評資格,具體由各學院根據獎學金項目的具體要求以及學院的實際情況予以明確。第十一條 學生在評獎學年內,對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現或在社會上具有廣泛正面影響的同學,單項獎評選可破格推薦,獎學金評選可優先推薦。第五章學生獎勵的程序及管理職責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為學生評優獎勵工作的領導機構。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屬學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機構)為學校獎項設立、指標劃分、過程監督等工作的學校職能機構,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將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學校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國家、省級獎項和非指標獎勵項目的評審及相關工作。第十三條 對全校統一要求評審的學生獎勵項目,各學院要成立以學院黨政領導為組長,行政秘書、輔導員、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評審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學生獎勵項目的評審工作。評審工作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學院總人數的1%。評審工作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學院范圍內進行公示。第十四條 學生對獎勵項目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學院評審工作組提出異議申請,評審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作出處理、給予答復;若學生對學院評審工作組處理、答復仍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復議申請,學校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作出處理、給予答復。第六章附則第十五條 學生有其他突出先進行為,本辦法未列入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相近條款及精神,經相關業務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學校批準,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起試行。學校其他有關學生獎勵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進行解釋,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各類獎學金發放工作。
08-15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實施細則
(海科學字﹝2024﹞22號)第一條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奮發向上,刻苦學習,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激勵學生提高綜合素質,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按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正式錄取,并已注冊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均可參加學生獎勵項目評選。第三條獎勵項目設置為學業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學生、精神文明獎五個項目。第四條 學業獎學金(一)獎勵標準學業獎學金分為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二)評選條件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學年平均成績8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綜合素質考評排名在班級前20%,若綜合素質考評相同排名的,以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高者優先;3.模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無違紀行為;4.學習勤奮,當學年無重修、補考或缺考等情況;5.當學年未受違紀處分。第五條三好學生(一)獎勵標準三好學生標兵獎勵一等獎學金,三好學生獎勵二等獎學金。(二)三好學生評選條件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學校集體活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公正,實事求是;文明禮貌,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秀,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在80分以上;2.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勤奮努力,學業成績優良,本年度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達到8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其他課程成績全部及格;3.積極參加校、院的文體活動,堅持體育鍛煉,身體健康,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排名在班內三分之一以前;4.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內;5.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活動,每學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長不少于20小時;具有較高的文化藝術素養。(三)三好學生標兵評選條件1.達到三好學生的評選條件;2.本年度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達到85分以上,必修課成績不低于75分。其他課程成績不低于70分。第六條優秀學生干部(一)獎勵標準優秀學生干部標兵獎勵一等獎學金,優秀學生干部獎勵二等獎學金。(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條件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學校集體活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公正,實事求是;文明禮貌,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秀,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在80分以上;2.工作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思想覺悟和工作能力;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每學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長不少于20小時;熱心為同學服務,較好地完成組織上交給的各項任務,并能創造性開展工作;3.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堅持原則,及時掌握并如實反映學生情況和問題,且能妥善處理,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4.學習刻苦、認真,本年度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達到75分以上,所修課程全部及格;5.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內。(三)優秀學生干部標兵評選條件1.達到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條件;2.思想品德優秀,能起模范帶頭作用;3.組織和管理工作能力較強,在集體活動中表現突出,做出一定成績,為大多數同學所公認,在同學中享有較高的威信。(四)學生干部范圍學生班委會委員,團支部委員,校團委、院團總支委員,校、院學生會(協會)副部長及以上干部等。第七條優秀學生評選條件(一)獎勵標準優秀學生獎勵三等獎學金。(二)評選條件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學校集體活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公正,實事求是;文明禮貌,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秀,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在80分以上;2.凡在三好學生條件中的某一方面(學習、社會實踐、學術研究、體育、文藝)表現突出,代表學校參加國家、省、市各類比賽獲得名次;所修課程全部及格,每學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長不少于20小時,為同學公認可評為優秀的學生;3.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內。第八條精神文明獎評選條件(一)獎勵標準個人比賽獎勵三等獎學金,團體比賽獎勵三等獎學金。(二)評選條件1.積極踐行“文明修身”,師生公認行為文明、誠實守信、踐行自律承諾;在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顯著的成績,在同學中產生良好的影響。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40%名次內;2.當年度在全國“挑戰杯”或演講賽、辯論賽等學習類競賽或專業競賽獲得省級一等獎(金獎)、國家級二等獎(銀獎)以上,或在全國性美術、書法、設計比賽中獲獎者或作品入選國家級展覽者。(類別均要求省級一等獎獲獎者身份為獨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國家二等獎以上獲獎者身份為獨立完成人或排名前二完成人);3.當年度在全國中文核心、CSSCI或SCI、EI等核心刊物上至少公開發表1篇學術研究論文,或撰寫論文獲得省級一等獎、國家級論文評選二等獎以上,或取得發明專利(外觀設計除外),或在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發揮了骨干作用。(類別均要求第一作者并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為署名單位);4.與上述獲獎級別相當的其他國家級、省級獎項獲得者。第九條 評選程序(一)個人申報凡是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個人書面提出申請(含個人情況總結),認真準備相關佐證材料,上報學院。(二)學院初評各學院按照評定名額,負責組織進行初評、審核,經各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決議,將學院范圍內公示后的評審結果和相應材料報送學生工作委員會。(三)學生工作委員會復審學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匯總各學院初審結果及相應材料,進行再次核實審查,上報學校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四)學校審核公示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審核,并在學校范圍內公示5天。(五)獎勵表彰由學校發文并獎勵表彰。第十條 有材料造假或嚴重不實等不誠信行為者,取消其個人評獎資格。第十一條 各類獎項所規定的名額屬于專項專用,各獎項之間不可相互調劑使用。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
08-10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實施辦法
(海科學字﹝2024﹞19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校學生綜合考評工作,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根據《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德育大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生綜合素質分為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學生基礎性素質是指體現共性要求的德、智、體、美、勞方面的素質;學生發展性素質是指體現個性發展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方面的素質。第三條綜合素質考評采取定量與定性、記實與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學生進行全面考評。綜合素質考評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各職能部門聯動。第四條綜合素質考評注重對學生教育和管理的功能,主要從德智體美勞五個方面對學生進行綜合考評,鼓勵和支持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第五條充分發揮學院育人評價的主體作用,各學院要根據實際提出符合各專業培養特色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制定綜合素質考評實施細則,報學工處備案。第二章基礎性素質考評第六條學生基礎性素質考評按德育、智育、體育三個一級指標設立。(一)德育素質考評分由記實分值和評議分值兩部分組成。“記實”和“評議”的權重分別占0.7和0.3。德育素質考評分=記實成績×70%+評議成績×30% 。其中,“記實”的關鍵行為有:(1)學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做到的行為;(2)學校提倡、鼓勵學生做到的行為;(3)學校反對并予以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的行為;(4)學生在宿舍的行為。“評議”包含學生品德表現考評八項指標。根據學生德育分的成績排序進行德育素質等級評定,品德評定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級,其中優秀等級占25%。(二)智育素質考評分=學年平均成績(必修課和選修課);(三)體育素質考評分依據“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得出。第七條 基礎性素質考評分的計算學生基礎性素質成績=德育素質考評分×25%+智育素質考評分×60%+體育素質考評分×15%。第三章發展性素質考評第八條學生發展性素質考評內容包括創新創造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文體特長、操作技能、特殊表彰等方面,以學生實際獲得的榮譽、獎勵及成果鑒定書等為主要評價依據。第九條發展性素質考評分的計算發展性素質成績為以下五項能力分值之和。(一)創新創造能力1.科技(或學習)競賽:參加校級以上科技(或學習)競賽獲獎者,可予以加分;2.科研成果及作品:學生的科研成果或作品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者,可予以加分。(二)組織管理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是指學生干部所承擔的本職工作能力。學生干部包括校、院學生會干部,團委、團總支學生干部,各學生社團管理干部,班委、團支部成員,學生黨支部、黨小組干部,有關部門的學生助理等。學生干部統一管理,分級考核。各級學生干部分別由在用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級。考核部門應在新學年開學的第一周內將上學年考核成績報給學生所在學院,學院應予以認可。考核分三等:優、良、一般。比例各占三分之一。(三)文體素質拓展能力參加由學校、學院組織或推薦的校內外文體活動獲得獎勵或表彰。單次活動中獲多項獎勵時,累計加分不超過6分。(四)操作技術能力操作技術能力主要包括英語、計算機、社會實踐、職業技能、專業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能力。(五)特殊項目加分1.積極參與學校的改革與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學校采納的加4分,被學院采納的加2分;2.學年內被評為校級、院級文明衛生宿舍的,宿舍成員每人加2分、1分,其中宿舍長可再加1分;3.本方案未能涵蓋的發展性素質加分項,由學院評優獎勵領導小組提出報學生工作委員會審定。第四章考評結果與評優評獎第十條考評結果與學生的各類評優評獎掛鉤。在評優評獎中,考慮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的雙重作用。第十一條評優評獎將根據評優或評獎比例,按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考評成績排序確定獲獎資格人選范圍,按各獎項規定條件確定最終獎項分配。第五章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綜合考評每學年進行一次。學工處在每學年末統一部署全校學生綜合考評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由學院負責考評工作的動員和組織。輔導員具體負責本班學生的綜合考評的組織、協調工作。班級學生干部應當掌握本班同學學習、生活及工作情況,做好考評的基礎性準備工作。考評時間:每學年開學的第一個月內完成上一學年的綜合考評工作,畢業生在畢業年份第二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完成綜合考評工作。第十三條工作流程學生綜合考評工作根據下列程序進行:(一)學院進行學生學年總結、考評動員與具體組織安排;(二)成立以班干部、學生代表組成的班級考評組,考評組成員不得少于本班人數的20%;(三)以小組為單位召開總結會,每小組需有考評組成員,先由學生本人對照《學生品行表現測評參照模式》,逐條匯報自己的實際表現后,其他同學對其進行評議,肯定其成績與優點,指出其存在問題;(四)班級考評組成員根據各小組的匯報及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對照《學生品德素質考評參考標準》對全班同學逐項逐個打分,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統計出每位同學的得分;(五)輔導員組織計算并核實每個學生得分,對全班學生進行排名,并完成相關獎項的推薦工作;(六)學生學年考評鑒定表,歸入學生本人檔案。第六章 附則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校的本科、專科學生。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
07-28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
(海科學字﹝2025﹞3號,2019年11月第一次修訂;2022年5月第二次修訂;2024年12月第三次修訂;2025年6月第四次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建立健全育人機制,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培養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規范性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的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學校安排的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此細則執行。第三條違法、違規或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給予紀律處分:(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觸犯國家法律,但尚未構成犯罪,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三)違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四)違反學校管理制度和規定的。第四條學校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給予學生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相適應。第五條學生在校外參加教育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如有違紀行為,參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六條學生不得在任何在線平臺發布含有辱罵、誹謗、色情、暴力或其他任何非法內容的信息。違反者首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依次增加處分級別至開除學籍。第二章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和具體運用第七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第八條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附加下列處罰: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取消其當學年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和獎學金參評資格;自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學生干部,已擔任的應按有關組織程序免職。第九條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紀律處分:(一)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的;(二)經教育后認識錯誤態度較好,并有真誠悔改表現的;(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反校規行為,積極協助學校查處問題的;(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其他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第十條違法、違規或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一)認錯態度不好或拒不承認錯誤的;(二)有意包庇其他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屢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五)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六)酗酒后發生違紀行為;(七)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八)其他可從重或加重處分的。第十一條留校察看期限及特殊規定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從學校正式下發處分決定生效之日算起。對于畢業班學生,有以下特殊規定:若留校察看期剩余時間不足一年,但超過六個月的,留校察看期可縮短為六個月。若留校察看期剩余時間不足六個月,且學生即將畢業,則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記過或開除學籍處分。受留校察看紀律處分后又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三章學生違紀行為與處分第十二條學生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參與非法社會活動,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三條學生有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視其情節和造成影響的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四條對于因身心健康問題影響行為的學生,在處分前需進行必要的心理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適用常規處分或調整為心理輔導和支持措施。第十五條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且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六條學生有策劃和參與打架、結伙打架或毆打他人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凡動手打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先動手打人的,給予記過處分;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微傷以上的,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打架后又報復打人的,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持械打人的,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兩次參與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二)策劃打架的,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三)結伙打架為首的,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四)挑起事端或以勸架為由,促使打架事態擴大的,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五)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視其后果程度,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六)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的,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七)勾結校外人員毆打校內人員的,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七條觸犯國家法律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依法受到處罰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賣淫、嫖娼、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查禁書刊、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偷竊、詐騙、冒領或侵占公私財物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五)明知是贓物仍幫助窩藏或銷售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六)組織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七)參與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離島免稅商品行為;或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他人離島免稅額度組織購買免稅商品等走私行為,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八)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九)有其他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視其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八條學生有損壞公私財物行為的,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或賠償:(一)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根據損壞物品當時價格、安裝費照價進行賠償;(二)故意損壞學校教育教學、生活、安全保障等公共設施設備、破壞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根據損壞物品當時價格、安裝費照價進行賠償;(三)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公私財產造成損失或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第十九條違反學習和考試紀律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分(處理):(一)違反課堂、實驗、實習紀律、經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二)偽造、涂改成績單等證明材料的,給予記過處分;(三)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或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按實際學時計算,一學期內曠課的,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1.因累計曠課10—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2.因累計曠課20—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因累計曠課30—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4.因累計曠課40—59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因缺席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已受到處分的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或未履行請假手續,仍然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因累計曠課60學時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6.學生缺席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學時數,按實際學時計算,包括教育、教學、實習、實踐環節。學生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四)學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的行為認定依據《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海科教字〔2024〕100號)執行。1.對有第四條任意一項行為者,責令其立即改正,不聽勸告者給予通報批評;一學期內累計兩次違紀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三次及以上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2.對有第五條任意一項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作弊行為超過兩次或兩次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3.對有第六條任意一項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作弊行為超過兩次或兩次以上嚴重作弊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條學生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一條學生有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學生未按法律程序或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組織和參與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二)學生組織、參與和煽動串聯、靜坐、阻塞交通、聚眾鬧事等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三)在公共場所翻越圍墻、窗戶等不宜攀越之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四)在公共場所抽煙、喝酒的,從宿舍和教室等房屋窗戶往下拋扔雜物倒水的,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五)其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行為的,分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十二條學生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或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三條組織或者脅迫、引誘、欺騙他人參與電信詐騙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二十四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凡登錄非法網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有害信息,損害社會利益或破壞學校正常教學、管理和生活秩序的,根據情節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五條未經學校同意,組織學生社團從事與教學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責成解散該社團外,對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第二十六條學生有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未經學校批準留宿非本宿舍人員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二)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三)在學生宿舍內私拉電線、使用學校禁用電器或其他易燃物,在宿舍或樓道內焚燒物品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規勸仍不改或導致學生宿舍內公私財物受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損害和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四)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外居住的,寢室內務臟亂,經書面通告兩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宿舍內抽煙、喝酒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五)未經同意在宿舍接待親友、在宿舍推銷商品的,給予警告處分;(六)未辦理住宿手續,擅自進住宿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七)在學生宿舍使用管制刀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視其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八)晚歸或夜不歸宿學生將按以下規定處理:晚歸一次,通報批評;晚歸兩次,警告處分:晚歸三次,嚴重警告處分,通知家長;晚歸四次,記過處分;晚歸五次,留校察看處分;晚歸六次,開除學籍處分;夜不歸宿參照晚歸處理的基礎上加重處理;(九)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第二十七條學生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向學校遞交虛假申訴材料的;(二)申報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弄虛作假的;(三)向學校提供個人及家庭材料弄虛作假的。第二十八條結婚或離婚的學生,未書面告知所在學院或學校的,影響或干擾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給予通報批評。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一)有酗酒滋事行為的;(二)在校園內亂涂亂畫、亂扔廢品廢物的;(三)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園內張貼和發布廣告等信息的;(四)對學校教師或管理人員尋釁滋事的;(五)阻礙、抵制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六)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郵件的;(七)偽造、涂改、轉借學生證、校徽等證明或證件行為的;(八)在實習期間,違反學校實習紀律或違反實習單位紀律的;(九)在學校組織查處他人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中,制造障礙或作偽證的;(十)侮辱或以其他其他方式騷擾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十一)違反學校其他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的。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尊重師長,遵守校園禮儀規范。有下列不尊重師長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通過網絡或線下方式對教師或管理人員言語辱罵、挑釁、侮辱性行為、公然對抗教師正常教學管理,如課堂上故意頂撞、惡意打斷教師授課等,批評教育、口頭警告、書面檢討、給予警告處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給予嚴重警告;情節嚴重:威脅、恐嚇師長,因不尊重行為導致教學活動中斷、師生關系嚴重惡化的,給予記過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上述行為中,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拒不配合調查、偽造證據或多次實施不尊重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第四章學生紀律處分的程序及管理權限第三十一條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提供下列相關的有效證據:(一)書證;(二)物證;(三)證人證言;(四)當事人的陳述;(五)視聽資料;(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八)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第三十二條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對學生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應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及申辯,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記錄,報學工處研究決定。其中給予學生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工作委員會及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需報海南省教育廳備案。第三十三條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由學工處負責,其中給予學生有關考試違紀方面的紀律處分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違紀行為,安全保衛處應協助有關部門和學生所在學院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第三十四條違紀處理程序:(一)違紀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學生違紀行為的調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違紀學生進行監督管理。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需要將《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呈報表》《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擬處理意見告知書》簽收單、學院開會會議紀要、違紀學生違紀佐證材料的電子版與紙質版一并報送至學工處。(二)學工處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負責收集、整理各學院上報的違紀情況,協調學生工作委員會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進行裁定,作出與下達紀律處分決定書,擬定解除紀律處分決定書以及處理其他與紀律處分相關的事務。(三)學工處、教務處及安全保衛處負責學生相關違紀行為的核實:日常行為管理及思想品德方面,由學工處進行核實;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由學工處、教務處分別進行核實;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由安全保衛處進行核實。第三十五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印發;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由學工處負責印發,視具體情況確定公布范圍;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將《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決定》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決定告知書》一并送交學生本人或發布公告,并告知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決定告知書》及送達或公告情況的有關筆錄材料報學工處審核后存檔備案。第三十六條學院負責送達處分(處理)決定書。送達方式有以下幾種: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告知書上簽字,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2.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學院學工副院長、輔導員和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處分決定告知書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及以上見證人簽名,把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3.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掛號信郵寄方式送達。4.公告送達:難于聯系的,在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網站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第三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包括處分類別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第三十八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給予發放學習證明,學生同時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處分決定生效后的5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的相關部門。第三十九條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受到處分后認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處分滿一年后,可按程序申請撤銷處分。第四十條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后,學院根據察看期間該生的表現,研究討論并提出解除察看、延長察看期或開除的意見。若須解除察看,由學工處審核后決定;若需延長察看期或開除,則由學生工作委員會及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延長察看期時間一般為半年,不可再次延期,開除學籍須報省教育廳備案。第四十一條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的決定真實完整地存入學校文書檔案,處分及撤銷和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也相應歸入學校文書檔案管理。存入學校文書檔案的材料不得撤出。第四十二條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在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10日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的權利,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延長15日。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可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三條對本實施細則中未列入的其他學生違紀行為,參照本實施細則相近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四十四條學工處負責對本實施細則進行解釋。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學生紀律處分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07-28
2025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誠信承諾書
(海科學字﹝2025﹞24號,2014年9月啟用、2019年6月、2022年1月、2023年7月、2025年5月修訂、2025年7月修訂)本人 ,身份證號碼 。為海南科技職業大學 學院年級 專業班學生,電話,房間號棟號。父親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母親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本人鄭重承諾: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嚴格遵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海科大學子,我們肩負雙重使命:在國際舞臺傳遞中國智慧時,祖國形象銘刻于心;以“科學、務實、厚德、創新”踐行校訓時,學術尊嚴浸潤于行。課堂上的誠信應考、實驗室的嚴謹求證、崗位上的卓越表現,都在為畢業證書注入含金量,為“海科大”品牌增添光彩。今日我們以校為榮,未來當以創新成果反哺母校,用行業影響力構筑“校友成就—校譽提升—文憑增值”的良性循環。當萬千學子共同守護這份責任,“今天你以海科大為榮耀,明天海科大以你為驕傲”便不僅是期許,更會成為代代相傳的精神烙印。承諾做到:行為規范類1.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海南科技職業大學規章制度。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傳播謠言及不當言論。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努力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3.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絕不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絕不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熱愛學校,以“科學、務實、厚德、創新”的校訓履行學生自己的職責,遵守學校公共管理制度。發現學校管理問題,校內要逐級反饋,逐級反饋不滿意可以越級反饋。學校三圈育人監察中心為同學們保密,信訪辦公室為同學們受理校內信訪效果評價。努力宣傳海科大文化,維護學校聲譽和形象,提高畢業證價值。4.按時繳費注冊。每學年在9月5日前按時按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所有需繳納的費用由本人到學校收費大廳繳納,或將學費等通過銀行或學校指定微信收費系統直接轉入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公賬,取得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不委托其他任何人代繳,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知曉學校從2023級起,每學期在校內學習期間,每名學生免費考一門職業資格證書,培訓考證列入校級學生助學金。5.接受學校輔導員對學生學習、行為、態度的監督和扣分,扣分占獎助學金評定標準的10%,同時,各學期扣分情況占學生在本學期內所有課程過程考核成績的10%。6.誠實守信,嚴于律己。不吸煙、不酗酒、不打架斗毆、不與同學發生矛盾、不在校內鬧糾紛,不賭博,不吸毒,不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不參與任何網貸、非法傳銷;不倒賣自己身份證注冊的手機號、銀行卡等實名認證的個人信息物品;不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不使用或藏匿管制刀具等法律明令的違禁物品;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商品。7.本人未滿十八周歲,來校報到后,第一時間聯系自己的監護人,每學期到校報到第一周內將本誠信承諾書寄回家中請監護人簽署“被監護人在校期間委托其所在班級輔導員進行監管”的意見,同時提交監護人證明或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公證處公證后,通過郵寄的方式寄回學校,交予相應部門存檔。本人來校報到時,及時在報到地點下載“公安部反詐APP”,并報告輔導員查驗監督,避免個人財產遭受損失。8.積極參加文體活動、社團活動,保持身心健康。本人知悉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禁止學生私自下江、河、湖、海游泳的規定。游泳須由學校統一組織,在校內游泳池游泳,需到學校教務處培訓科報名,參加統一培訓后,在有專業教練員看護情況下進行。9.遵守學校一卡通管理制度。進出校門、宿舍自覺接受檢查,并按照門崗管理要求做好個人信息登記;遵守請假銷假制度,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校;遵守學校委托的物業公司制定的各項宿舍、門崗等管理規定。寒暑假不留校住宿,寒假保證安全,身體不適第一時間向父母報告,遇到困難和問題第一時間書面報告輔導員及家長,接受輔導員的監督和引導。10.遇到困難或問題,第一時間電話或書面報告輔導員,若輔導員暫時無法解決,可越級報告;發現和遇到安全隱患問題,第一時間報告輔導員,并同時報告學校安全保衛處;對學校管理部門有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投遞圖文信息中心理事長信箱、校長信箱或向海科123信訪訴求。文明修身類11.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敬師長,關心同學,特別關心室友,文明禮貌,團結友愛,見到佩戴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校徽胸章的專家和教師,應點頭微笑問候“老師好”。12.在公共場所講普通話,穿戴得體,不穿拖鞋、背心進教室和實訓室,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大聲喧嘩;積極做保護校園環境的衛士,并及時制止校園不文明行為。13.樹立正確的戀愛觀,不因感情糾紛做出傷害他人或自己的過激行為。生活中遇到困難,樹立戰勝困難的信心和勇氣,積極借力解決;遇到自己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時,學會放松心情,適度減輕壓力和心理負擔,以免影響自身持續發展。14.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自身修養。養成學習專業知識與參與項目實踐相結合,反復鉆研某一領域,并在該領域內不斷拼搏進取,從而有所建樹的好習慣。不玩黃色、暴力游戲,不瀏覽黃色網站,不看色情書刊、光盤、視頻。15.保持宿舍、教室、實驗實訓室等公共場所墻面、地面整潔,不亂丟亂放、亂涂亂畫。按自己學號對應班級的座位,維持班級良好秩序。16.不攀爬陽臺窗門;乘坐電梯或上下樓梯時,按先后順序排隊。前進往右,禮讓在左,禮讓來校訪學、考察的專家來賓。17.有序排隊,文明用餐,按規定將餐盤放置回收處,并清理餐桌。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抵制校外食品經營活動在校內開展,維護校內公共衛生安全,預防發生群體感染事件。18.認真完成勞動區域工作,樂于助人,積極參加志愿者服務活動;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班級活動和公益活動,積極參加科技活動。學習類19.認真完成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其他時間參加教務處培訓科組織的計算機基礎考試,大一期間參加培訓考證,大二期間參加專業技能培訓考證,本人了解學校關于“1+X”證書鼓勵政策,即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取得多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嚴格按照學校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于最后一學年的12月份開始積極參加校外實習,校外自主實習期間的安全等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20.刻苦學習,認真完成學業,努力達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做好課前預習,按時完成課后作業;遵守課堂和考試紀律,尊重自己及他人的作品和項目成果。積極參與案例討論、分析,每月至少兩次以上。積極參加小組課內外討論。21.勤勉好學,不斷提高自主學習能力,充分利用好課后業余時間,利用圖書館、實訓室、網絡等公共教育資源進行自學。積極參加大學生創業孵化項目和創新創業活動。22.遵守班級班會制度,按時參加輔導員召開的班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服從班級管理并積極支持配合輔導員和班干部管理班級。23.拓展豐富的校園生活,積極參加課外活動,參加1個以上的學生社團,并遵守學生社團的規章制度。24.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按照考勤制度,認真登記本人上課的考勤記錄;不帶食品進入教室,下課清潔自己座位,確保地面沒有紙屑等垃圾和灰塵。宿舍管理類25.保持良好的作息習慣,營造和諧宿舍環境。周日至周四按時作息,做到22:30前入睡,特殊情況下23:30前必須歸寢就寢;在22:00起不喧嘩吵鬧。本人自覺保持宿舍衛生,物品擺放整齊,垃圾從房間直接提下樓投入房外公共垃圾桶。食品垃圾需要用垃圾袋裝好,鎖緊后再直接從房內直接提到室外的該棟樓區域的公共垃圾箱內。否則因此垃圾袋破損或沒有封閉緊,導致食品垃圾在公共垃圾桶內出現異味影響周邊空氣污染空氣中環境,學校三圈育人算本人紀律年度扣分天次10分。在校期間生活垃圾與生活用品不停留在宿舍長廊位置,不在宿舍窗外或走廊內非統一安裝的晾衣裝置處懸掛物品,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證、學生證等重要證件,如遺失及時掛失補辦,以免被人冒用,而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周五下午課程結束至周日23:00前可以開放。其它時間保障了上課離開宿舍住宿,還是要書面或學生管理平臺上向輔導員請假(不扣分)。26.愛護學校資產。不損壞宿舍樓棟內公共設施,了解學校每生每月免費使用三噸自來水冷水,一年免費使用4個燈泡燈管,每兩年使用1個水龍頭,直飲水免費提供,學生畢業宿舍更換鎖芯、墻體粉刷、地面維修。禁止向宿舍窗戶外亂扔物品。及時上報宿舍維修報修單,積極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27.提高安全意識,杜絕安全隱患。保管好貴重物品,以防財產丟失。遠離明火、易燃易爆品、規范用電,確保安全。不在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給手機充電時遠離易燃物品,離開宿舍或未委托他人看管的情況下,不給手機等電子產品充電。28.愛護消防設備設施,不亂拉電線、網線,堅決對偷電、偷水或盜用網絡信號等違規行為說不。承諾人(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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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海科學字﹝2025﹞18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和規范學生資助工作,建立健全學生資助體系,豐富資助育人內涵,切實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資助、學生健康成長與全面發展有機結合,確保學生資助政策落實到位,根據《海南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版)〉的通知》(瓊教規〔2024〕8號)、《海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海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教規〔202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建立“獎、助、貸、勤、補、免”六位一體資助體系,以資助育人為中心,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獎、助學金為主渠道,以勤工儉學、社會捐助、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為輔助措施,確保應助盡助。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集體決策的原則,以“扶貧先扶志、扶貧必扶智、精準扶貧”為指導,堅持物質幫扶與精神幫扶相結合、助困性資助與發展性資助相結合、經濟資助與能力提升相結合,確保助學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學校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工作流程,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第四條 學校每學年根據《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版)》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數據庫實行動態化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見附件1)。第二章 適用對象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六條學校成立由校長、書記任組長,執行校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學生資助工作及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的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人事處(教師工作部)、學工處(學生工作部)、教務處、校團委、招生辦公室、就業辦公室、三圈育人教育監查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研究決定有關學生資助工作的重大事項,審核和批準重要資助項目,監督和檢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及學生資助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第七條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海南省、省教育廳和學校有關學生資助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與數據庫管理,做好各類資助項目的評審、校級公示、上報等工作;組織開展資助政策宣傳及資助育人工作。第八條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學工副院長任副組長,團委書記、班主任、輔導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為成員,負責組織和審核學院內的各類資助申請及相關材料。第九條班級成立學生資助工作評議小組,由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負責本班級資助工作的民主評議和推薦工作。班級學生資助工作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范圍內公示并接受監督。第四章 資助類型及資助經費第十條 按照國家、海南省有關政策并結合學校實際,學校給予學生以下主要形式資助: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退役士兵國家助學金)、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高等學校畢業生赴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海南戶籍殘疾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海南省職業教育試點項目高職階段及高職擴招學費補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儉學、臨時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第十一條資助經費主要來源包括:國家劃撥的專項經費;學校資助工作專項經費;社會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捐助的資金。第十二條資助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海南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瓊財教規〔2023〕19號)執行,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五章 獎助學金第十三條學校獎助學金包括:國家類獎助學金、省級獎學金、校級獎學金和社會捐助獎助學金。第十四條國家類獎助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退役士兵國家助學金)。省級獎學金主要為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校級獎學金包括:學業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學生、精神文明獎。社會捐助獎助學金根據當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捐助情況確定。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一)國家獎學金是為了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獎勵特別優秀學生的獎學金。(二)我校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的推薦名額由海南省教育廳下達,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名額分配。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年10000元。(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四)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學生無論家庭經濟是否困難,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均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以及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 (一)用于獎勵資助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二)我校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推薦名額由海南省教育廳下達,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名額分配。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年6000元。(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四)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或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見附件3)。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金(一)用于資助全日制本、專科(不含退役士兵)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二)我校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的推薦名額由海南省教育廳下達,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名額分配。學校根據當年實際撥款情況,結合學生困難程度,分2檔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一檔每生每年4200元,二檔每生每年3200元,每學年分2個學期發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700元,每學年分2個學期發放。(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四)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或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其中的一項(具體評審管理辦法見附件4)。第十八條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一)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是海南省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無償資助。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二)我校本、專科生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的推薦名額由海南省教育廳下達,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名額分配。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年4000元。(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學生,可申請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道德品質優良,誠實守信;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達到良好以上;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四)同一學年內,已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申請省優貧困獎學金。申請省優貧困獎學金的學生,可以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細則見附件5)。第十九條 校級獎學金包括(一)各學院推薦名額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根據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名額分配。獎勵金額為一等獎學金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獎學金每生每年800元;三等獎學金每生每年500元。(二)各項獎學金可多項申請,但獎勵金額不重復累計發放,選取最高等級金額進行一次性獎勵(具體實施細則見附件6)。第二十條社會捐助獎助學金(一)由社會力量捐資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二)學校(學院)根據捐資單位(個人)的意愿確定資助標準并啟動評審工作,需要單獨組織評審的,參照國家和學校助學金的評審程序進行,學校(學院)按約定方式、用途管理使用。第六章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第二十一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第二十二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對象、額度和期限:(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對象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二)本、專科生每人每年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額度不超過20000元(具體貸款金額按照當年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助學貸款主要用于其在讀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期限為學制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和經辦機構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四)學生畢業后5年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本金。從畢業后第5年的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息。(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為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70個基點。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部補貼,畢業當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學生本人承擔。第二十三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三)取得我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學籍的學生;(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個縣(市、區);(五)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六)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遵循以下程序:(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部分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貸款學生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與借款學生簽訂《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二)貸款學生在縣(市、區)成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后,系統自動生成《貸款受理證明》(附有回執校驗碼);由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打印《貸款受理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交由貸款學生于暑假開學后根據學校統一安排以學院為單位報送至學工處(學生工作部)。(三)學工處(學生工作部)根據《貸款受理證明》,在系統中錄入并確認回執校驗碼和欠繳費用金額;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學校錄入信息完畢后,在系統中進行確認,電子合同回執單生效。(四)學校財務處收到貸款后,為學生劃撥學費并開具學生收據憑證。第七章 勤工儉學第二十五條勤工儉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儉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第二十六條勤工儉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第二十七條勤工儉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學生勤工儉學日常組織管理工作;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需要、已有崗位和經費情況,制訂崗位設置方案,確定每年各部門勤工儉學崗位名額;各用人部門負責勤工儉學學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二十八條科學設置勤工儉學崗位,合理安排用人數量和助學時間。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儉學而影響學習。第二十九條崗位選拔及聘用程序(一)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勤工儉學:1.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2.學習努力,積極上進,學有余力,成績良好;3.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行用工協議,沒有無故中止用工經歷;4.本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無不良生活習慣;5.班干部、青年志愿者、獲得技能大賽獎項者、三好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等其他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擇優錄取。(二)勤工儉學應遵循以下程序:1.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勤工儉學入職審批表》,各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設置需要及要求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交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辦理入職手續。2.入職手續辦理完成后,至人事處(教師工作部)錄入考勤系統正式上崗(具體入職審批表見附件7)。第三十條勤工儉學學生全勤工資為450元/月。實際工資由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根據學生出勤和工作情況等進行考核發放。第三十一條勤工儉學崗位實行一人一崗。一般情況下,不得同時申請、參加兩個及以上助學崗位。第三十二條考核辦法:(一)對用人單位的考核學工處(學生工作部)聯合人事處(教師工作部)不定期對各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學生使用、教育管理、考勤考核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職能的設崗單位,由學生工作處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取消崗位設置。(二)對勤工儉學學生的考核參加勤工儉學的學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參加勤工儉學的資格。對不服從管理及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學校不再為其提供勤工儉學崗位,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對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者將進行責任追究。第三十三條學生參加勤工儉學不得違反學校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八章 學費補償第三十四條學校學費補償包括: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生赴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海南省職業教育試點項目高職階段及高職擴招學費補助。第三十五條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一)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二)資助對象為我校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包括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在校生、應往屆畢業生)。(三)下列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1.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2.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3.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四)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本、專科生最高額度為20000元(具體資助標準與金額按照當年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五)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六)入伍學生須及時告知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學校不再錄入入伍學生的貸款回執信息,縣級資助管理中心進行謝絕合同處理,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七)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八)對專升本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中職高職連讀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高職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九)關于代償補償,結合《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調整完善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3〕4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24〕181號)等文件印發時間及規定,近年不同時間入伍的學生,適用的學費補償或貸款代償申請標準參照下表。(十)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1.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并提交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劃書(具體申請表見附件8)。2.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財務處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學校留存備查,另一份供學生履行相應審批程序。3.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4.學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及《入伍通知書》復印件提交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資助中心在收到學生提交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5.對于在戶籍所在市、縣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銀行賬戶。第三十六條畢業生赴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一)畢業生赴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是指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海南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或創業,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或創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二)補償對象為我校畢業當年自愿到海南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或創業、服務期或創業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本、專科學生,其學費由省財政實行補償。(三)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3.畢業生畢業當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或創業,并連續不間斷工作或創業滿3年。(四)專科(含高職)、本科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五)采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后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專科生(含高職學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元,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4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六)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條件的畢業生要及時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遞交《海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和在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連續就業或創業3年及以上的佐證材料原件。學校每年收集畢業生申請表等材料截止時間為9月30日。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申請表中填寫清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名稱、代償資金還款的指定的賬戶。2.學校組織就業辦公室、財務處、學工處、教學單位等對收集的畢業生申請表等材料進行嚴格初審。在校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后,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海南省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于每年10月30日前集中報送至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具體申請表及佐證材料要求見附件9)。3.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于次年3月1日前對學校上報的初審材料組織人員進行省級審核,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訪談等方式對初步審核通過的學生材料進行二次復核,確定獲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名單在省教育廳門戶網站公示,無異議后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第三十七條海南省職業教育試點項目高職階段及高職擴招學費補助(一)海南省職業教育試點項目高職階段及高職擴招學費補助是為引導和鼓勵中職畢業生有序升入高職院校,完善職業教育學生資助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的中職學生接受高等職業教育(含專科層次職業教育和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問題,促進教育公平。(二)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可申請海南省職業教育試點項目高職階段及高職擴招學費補助:1.海南省生源地戶籍或者2019年起取得海南省中專學籍;2.自2019年開始,參加我省高等職業學校對口單獨考試招生;3.從2019年起就讀我省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及招生試點項目的中職應往屆畢業生。(三)2019年前,已入讀我省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及招生試點項目的中職學生不享受此項政策。(四)省財政第一學年給予每生5000元的學費補助并轉入第二年學費;完成學業并獲取畢業證書后再給予每生5000元學費獎勵。(五)海南省職業教育試點項目高職階段及高職擴招學費補助應遵循以下程序:1.每年9月份,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及招生試點項目高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生學費補償申請表》,簽署《知情書》,提交戶口本復印件、中專畢業證(具體申請表及知情書見附件10)。2.學院根據學生提供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匯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學生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在每年10月31日前報上級相關教育主管部門。(六)同一學段內,不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學費補償、減免政策,采取就高原則進行。第九章 學費減免第三十八條學校學費減免包括:退役復學/入學學費減免、海南戶籍殘疾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第三十九條退役復學/入學學費減免(一)退役復學學費減免是指退役后自愿復學的學生,實行學費減免;退役入學學費減免是指對退役后,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新生,實行學費減免。(二)退役復學/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本、專科生最高額度為20000元(具體學費減免標準與金額按照當年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三)學費減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攻讀更高層次學歷后二次入伍,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歷教育階段的資助。(四)學費減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退役復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五)關于學費減免,結合《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調整完善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3〕4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財教〔2024〕181號)等文件印發時間及規定,近年不同時間入伍的學生,適用的學費補償或貸款代償申請標準參照下表。(六)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具體申請表見附件8)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至學院,學院根據學校學生資助中心通知時間遞交材料。資助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第四十條海南戶籍殘疾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一)為切實做好我校殘疾學生資助工作和減輕我校殘疾學生及其家庭經濟負擔,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二)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學生,可申請殘疾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1.戶籍生源地為海南;2.持有殘疾人證;3.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三)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22〕45號)要求:對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生源地為海南的全日制殘疾學生實行減免學費和住宿費政策,按普通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學費每生每年減免最高不超過12000元,住宿費每生每年減免最高不超過1200元。(四)海南戶籍殘疾學生學費和住宿費減免應遵循以下程序:1.每年10月份,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憑本人殘疾證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本專科殘疾學生學費、住宿費減免申請表》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申請表見附件11)。2.學院根據學生提供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資助中心負責匯總各學院審核通過的學生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在每年11月30日前報上級相關教育部門。(五)同一學段內,不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學費補償、減免政策,采取就高原則進行。第十章 臨時困難補助第四十一條臨時困難補助是指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對因家庭遭受突發變故、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學生,學校酌情給予臨時困難補助。第四十二條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1.學生本人或家人因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造成經濟特別困難;2.因家庭出現突然變故,造成經濟特別困難;3.因遇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濟困難;4.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第四十三條根據學生的困難程度,經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給予一次性補助,原則上每生每次不超過2000元。第四十四條申請臨時困難補助應遵循以下程序:1.符合條件的學生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說明申請理由、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獲得各類資助等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申請表見附件12)。2.學院組織輔導員核實申請學生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條件,分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領導審核、簽字蓋章。4.學生資助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公示。第十一章 綠色通道第四十五條綠色通道是指學校允許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暫時無法繳齊學費的新生,緩交全部或部分學費情況下先辦理入學報到手續的資助形式,是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的重要保證。第四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綠色通道:1.孤兒且其他親屬無資助能力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2.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烈士子女、殘疾人員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單親家庭子女等學生;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無穩定經濟來源的學生;4.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5.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6.其他特殊困難學生。第四十七條綠色通道只辦理學費緩繳手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適當延長緩繳期限。第四十八條申請綠色通道應遵循以下程序:(一)家庭經濟困難新生憑《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新生入學通知書》、鄉(鎮、街道)級政府機關(扶貧辦)證明等佐證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由招生老師進行初步審核簽字并指導新生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申請表》(一式兩份,具體申請表見附件13)。(二)學生持相關佐證材料及《申請表》前往學院審批備案,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并蓋章。學院審批后,由招生老師帶領學生辦理入學手續。第四十九條學生入學后,學院應進一步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符合資助條件的,通過獎助學金、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儉學等方式給予相應資助,確保考入我校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不符合資助條件的,應督促學生限期繳納學費。第十二章 就業見習第五十條就業見習是指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本人意愿,組織其到經政府認定的就業見習單位進行見習鍛煉、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就業能力的一項就業促進措施。第五十一條就業見習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推動和管理、社會參與、見習基地和畢業生雙方自愿的原則,促進見習人員實現從見習到就業。第五十二條我校就業見習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就業辦負責學生就業見習日常組織管理工作;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需要、已有崗位和經費情況,制訂崗位設置方案,確定每年各單位就業見習崗位名額;各用人單位負責就業見習學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十三條崗位選拔及聘用程序(一)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可申請就業見習:1.身體健康,品行端正;2.我校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畢業生及畢業學年學生(應屆生和已辦理離校的學生),并且未購買社會保險;3.未在其他就業見習基地簽訂過就業見習協議書。(二)就業見習應遵循以下程序:1.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各單位招聘見習人員上崗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必須與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書》,一式三份。《就業見習協議書》要明確見習期限、崗位職責、見習待遇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具體協議書見附件14)2.攜帶《就業協議書》至就業辦辦理入職手續后,由人事處(教師工作部)負責錄入考勤系統,正式上崗。第五十四條就業見習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海口最低工資標準2010元/月)。學校統一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見習人員見習期未滿提前離崗的,當月見習不足10個工作日的不予發放當月見習補貼,滿10個工作日不足1個月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補貼。第五十五條學生參加就業見習不得違反學校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三章 資助政策宣傳第五十六條學校每年要印制資助政策簡介連同新生錄取通知書一起寄給學生,提前讓學生和家長了解學生資助政策,確保沒有新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法上學。要多形式組織全校學生學習國家資助政策,提高學生的知曉率。第五十七條要將資助政策宣傳融入工作日常,特別要在新生入學教育等關鍵時間節點,對學校資助范圍、標準、程序等進行宣傳,確保沒有學生因經濟困難而失學。第五十八條要充分用好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廣泛宣傳學生資助政策;通過舉辦資助政策宣講會、專題講座等形式宣傳資助政策,讓學生深入、系統地了解政策內容。第十四章 資助育人第五十九條緊緊圍繞“立德樹人”工作主線,堅持育人工作導向,在新生入學、獎助學金評審發放、畢業生離校等關鍵時間節點,通過豐富多彩的形式開展誠信、感恩、勵志主題教育活動。要深入學生全面了解受助學生學習、生活等情況,切實解決學生的困難和問題,同時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厚植學生家國情懷,引領學生在思想和行動上講誠信、勤勵志、懂感恩。第六十條各相關單位要加強聯動,實現物質幫助與道德浸潤、能力拓展、精神激勵的有機融合;各學院要注重專業特色與資助育人工作的有機結合,結合專業特色開展資助育人工作,將資助育人活動融入日常教學和第二課堂活動中。第六十一條打造育人活動品牌,不斷豐富活動內容,創新資助育人活動形式,切實做好學生服務工作的同時,建立健全資助育人體系,打造學校資助育人品牌。第六十二條在獎助學金申請發放環節,著力開展勵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養學生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意識;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過程中,深入開展誠信教育和金融常識教育,培養學生法律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和契約精神;在勤工助學活動開展環節,著力培養學生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進取精神;在基層就業、應征入伍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等工作環節中,注重培育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和就業觀。第十五章 獎助、資助檔案和信息管理第六十三條做好學生獎助、資助的檔案管理工作,相關單位建立專門的學生資助檔案,將學生資助申請、評定審核、資金發放等相關檔案資料分年度建檔管理。第六十四條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范資助工作管理流程,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加強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第十六章 監督檢查機制第六十五條申請各類資助項目的學生應如實反映本人相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凡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取消資助資格,已給予的資助資金予以追回;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六十六條全體資助工作人員,須對申請資助學生的相關個人信息加強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的審核、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信息外泄現象的發生,保護受助學生尊嚴。如違反規定,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第十七章 附 則第六十七條本實施辦法中涉及的資助項目和各項資助管理工作按照各項目實施細則要求具體執行。第六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學校相關文件執行。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第六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附件:1.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版)2.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3.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4.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5.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6.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實施細則7.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勤工儉學入職審批表8.海南省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9.海南省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10.海南科技職業大學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及招生試點項目高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生學費補助申請表11.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減免殘疾學生學費和住宿費實施管理辦法12.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13.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申請表14.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就業見習管理規章制度
08-15
2024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優秀畢業生評選實施辦法
(海科學字﹝2024﹞24號)第一條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加強實踐,奮發向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學籍全日制專科、本科應屆畢業生。第三條評選條件(一)基本條件1.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堅定理想信念,堅守新時期廣大青年的歷史使命,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備強烈的家國情懷,立志成才報國;3.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范遵守校規校紀,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處分;4.本科畢業生大學期間總成績平均分在85分以上,專科畢業生大學期間總成績平均分80分以上;在校期間無掛科、缺考、重修等記錄;5.積極參加文體活動,身心健康,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6.大學期間學生綜合素質考評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專業前15%;7.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優良;8.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曾兩次及以上被授予“優秀學生干部標兵”“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校級及以上榮譽的;或在校期間曾兩次及以上獲得“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校級及以上獎勵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的獎勵或獎學金按一次計算;9.專科、專升本畢業生在校期間曾被授予“優秀學生干部標兵”“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校級及以上榮譽的;或在校期間獲得“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校級及以上獎勵的學生;10.本科生需獲得學士學位。(二)優先條件1.通過國家英語四六級考試。2.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科技能競賽等競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具備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證書的在校生,獲得人社廳認可的初級、中級、高級技能證書或主持的科技活動項目以學校名義申報發明專利立項并獲批;4.獲得省級獎勵,參加省級技能大賽并取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5.響應國家號召獻身國防事業,自愿到西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就業、創業的畢業生;6.在社會公益、校園文化等方面表現突出,為學校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或贏得重要榮譽,取得良好的社會反響。如通過以上條件無法排序者,按照專業內全學程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平均成績)排名評選。第四條評選流程(一)學生申請凡是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個人書面提出申請(含個人情況總結),認真準備相關佐證材料,上報學院。(二)學院初評1.各學院黨政團、畢業班輔導員以及畢業生代表組成優秀畢業生評選小組,負責本學院的優秀畢業生評選工作;2.各學院優秀畢業生評選小組按照評定名額,負責組織進行初評、審核,經各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決議,將學院范圍內公示后的評審結果和相應材料報送學生工作委員會。(三)學校審核學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匯總各學院初審結果及相應材料,進行再次核實審查,報學校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審核無異議后,在學校范圍內公示。第五條本細則由學工處負責解釋。第六條本細則從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