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學字﹝2024﹞22號)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奮發向上,刻苦學習,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激勵學生提高綜合素質,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按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正式錄取,并已注冊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均可參加學生獎勵項目評選。
第三條 獎勵項目設置為學業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學生、精神文明獎五個項目。
第四條 學業獎學金
(一)獎勵標準
學業獎學金分為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
(二)評選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學年平均成績8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綜合素質考評排名在班級前20%,若綜合素質考評相同排名的,以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高者優先;
3.模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無違紀行為;
4.學習勤奮,當學年無重修、補考或缺考等情況;
5.當學年未受違紀處分。
第五條 三好學生
(一)獎勵標準
三好學生標兵獎勵一等獎學金,三好學生獎勵二等獎學金。
(二)三好學生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學校集體活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公正,實事求是;文明禮貌,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秀,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在80分以上;
2.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勤奮努力,學業成績優良,本年度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達到8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70分(“良好”及以上)。其他課程成績全部及格;
3.積極參加校、院的文體活動,堅持體育鍛煉,身體健康,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排名在班內三分之一以前;
4.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內;
5.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活動,每學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長不少于20小時;具有較高的文化藝術素養。
(三)三好學生標兵評選條件
1.達到三好學生的評選條件;
2.本年度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達到85分以上,必修課成績不低于75分。其他課程成績不低于70分。
第六條 優秀學生干部
(一)獎勵標準
優秀學生干部標兵獎勵一等獎學金,優秀學生干部獎勵二等獎學金。
(二)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學校集體活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公正,實事求是;文明禮貌,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秀,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在80分以上;
2.工作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思想覺悟和工作能力;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每學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長不少于20小時;熱心為同學服務,較好地完成組織上交給的各項任務,并能創造性開展工作;
3.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堅持原則,及時掌握并如實反映學生情況和問題,且能妥善處理,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4.學習刻苦、認真,本年度必修課學習成績平均分達到75分以上,所修課程全部及格;
5.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內。
(三)優秀學生干部標兵評選條件
1.達到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條件;
2.思想品德優秀,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3.組織和管理工作能力較強,在集體活動中表現突出,做出一定成績,為大多數同學所公認,在同學中享有較高的威信。
(四)學生干部范圍
學生班委會委員,團支部委員,校團委、院團總支委員,校、院學生會(協會)副部長及以上干部等。
第七條 優秀學生評選條件
(一)獎勵標準
優秀學生獎勵三等獎學金。
(二)評選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熱愛學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和學校集體活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處事公正,實事求是;文明禮貌,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秀,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德育分數在80分以上;
2.凡在三好學生條件中的某一方面(學習、社會實踐、學術研究、體育、文藝)表現突出,代表學校參加國家、省、市各類比賽獲得名次;所修課程全部及格,每學年志愿服務活動時長不少于20小時,為同學公認可評為優秀的學生;
3.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30%名次內。
第八條 精神文明獎評選條件
(一)獎勵標準
個人比賽獎勵三等獎學金,團體比賽獎勵三等獎學金。
(二)評選條件
1.積極踐行“文明修身”,師生公認行為文明、誠實守信、踐行自律承諾;在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顯著的成績,在同學中產生良好的影響。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均在全班排名前40%名次內;
2.當年度在全國“挑戰杯”或演講賽、辯論賽等學習類競賽或專業競賽獲得省級一等獎(金獎)、國家級二等獎(銀獎)以上,或在全國性美術、書法、設計比賽中獲獎者或作品入選國家級展覽者。(類別均要求省級一等獎獲獎者身份為獨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國家二等獎以上獲獎者身份為獨立完成人或排名前二完成人);
3.當年度在全國中文核心、CSSCI或SCI、EI等核心刊物上至少公開發表1篇學術研究論文,或撰寫論文獲得省級一等獎、國家級論文評選二等獎以上,或取得發明專利(外觀設計除外),或在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發揮了骨干作用。(類別均要求第一作者并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為署名單位);
4.與上述獲獎級別相當的其他國家級、省級獎項獲得者。
第九條 評選程序
(一)個人申報
凡是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個人書面提出申請(含個人情況總結),認真準備相關佐證材料,上報學院。
(二)學院初評
各學院按照評定名額,負責組織進行初評、審核,經各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決議,將學院范圍內公示后的評審結果和相應材料報送學生工作委員會。
(三)學生工作委員會復審
學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匯總各學院初審結果及相應材料,進行再次核實審查,上報學校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
(四)學校審核公示
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審核,并在學校范圍內公示5天。
(五)獎勵表彰
由學校發文并獎勵表彰。
第十條 有材料造假或嚴重不實等不誠信行為者,取消其個人評獎資格。
第十一條 各類獎項所規定的名額屬于專項專用,各獎項之間不可相互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