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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服務信息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作者:學工處
發表時間: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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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學字﹝2025﹞34號,2017年9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9月第二次修訂;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2025年9月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法定程序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相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在規定報到時間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2周。學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等)不能按期報到的,可在該因素消除后及時到校報到,并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說明理由,經核實后辦理入學手續。未請假或請假后逾期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對報到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核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因參軍入伍且被錄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長須提交《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原件兩份、新生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一份、新生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一份至學校。經招生辦公室審核學生資格合格者,教務處依據規定給予學生辦理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學生退役后2年內可向學院申請入學,經招生辦公室審核學生入學資格,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未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二)新生在入學健康復查中,若被診斷出患有疾病或身心狀況不宜在校學習,需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確診,并經學校醫務室復核。對于此類學生,學校可同意其在家休養,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若學生經治療康復,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申請時,需由學校指定的醫院進行再次診斷,確保學生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務室復核及招生辦公室審核合格后,學生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若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招生辦公室、學工處、財務處、教務處及各二級學院聯合組織對新生入學資格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三)本人身份證信息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的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類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兩周內,學生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并憑繳費憑證注冊。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法如期繳費的學生應提前辦理暫緩繳費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通過辦理助學貸款手續后進行注冊。對于不符合助學貸款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需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工處、教務處審核同意,并報學校批準后,方可給予注冊或暫緩注冊。學生如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且逾期兩周未注冊,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新生報到注冊后,由學工處發放學生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持學生證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可以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二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登記成績以教師所提交的成績單為依據。

第十五條 對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課程考核、考試,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的1/3,視為平時成績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課時后參加下學期初補考。學生必須按規定完成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沒有完成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者一律不能獲取畢業證書。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進行,可采取閉卷、開卷、筆試、口試、上機操作等多種形式。考試科目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執行。

通識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考試課程的期末考試時間由教務處統一規定時間,其余考查課程由各教學部門組織考查或考試。

第十七條 課程學期總評成績由任課教師按日常考核、期中考試等平時成績加期末考試等構成。成績比例原則上按照5:5比例執行,具體成績比例構成由系(教研室)確定,寫入課程標準。平時成績應依據作業完成情況、平時測驗、考勤及學習態度等情況綜合評定,需有平時成績過程性考核依據及比例,根據平時成績考核表完成填寫。成績評定標準應由系(教研室)在開課前確定,充分論證后提出簽呈報學院審批,并由學院教學副院長(副主任)簽字后上報校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執行。由任課教師在首次上課時向學生公布,中途不得更改。

第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期末線下考試試卷實行A、B、C卷制,教師在考前須同時出齊三套難易程度、題量大小和題型相同的試卷,經教學部門教學副院長(副主任)審核簽署意見后,由教務處隨機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試,另兩套封存備用。學校積極推行各門課程的考教分離,逐步建立線上無紙化試題庫,由命題教師進入試卷管理利用已建設的題庫進行組卷,組卷結束后由教學單位審核,實行線上無紙化考試。

第二十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課程均須補考。憑身份證和學生證參加補考。補考安排在次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進行,應屆畢業生最后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課程的補考,在學期結束前進行。補考成績記載中標有補考字樣。補考后總評成績60分以下者,如實記入成績表;60分及以上者,一律記為60分。學生補考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提前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緩考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醫院證明),經二級學院同意并上報教務處批準后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考試一起進行。緩考成績按平時成績與考試成績綜合核算,緩考不及格者需參加補考。

第二十二條 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對違紀者要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凡無故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樣,并視情節分別予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后表現較好的學生,可以獲得該課程的補考或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成績,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成績,經錄取學校認可,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所獲取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證書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驗、成果、可以折算為學習成績(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相應的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標注補考、重修字樣。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二級學院及時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按照相關規定約束教育有失信行為的學生;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取消所獲得學術稱號、榮譽證書等。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根據學校目前的專業狀況及辦學條件,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若確實擁有特定專長,并且轉專業能夠更好地發揮這一專長,需本人提出申請,同時需獲得轉出與轉入二級學院的雙重同意,最后報請教務處審批通過;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有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

(四)學生留級后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五)因原專業錄取人數太少無法開班,學生須轉入類似專業者;

(六)休學創業,可申請轉入與創業有關的專業學習。

第二十九條 以下情況者不允許轉專業:

(一)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二)降級試讀者;

(三)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者;

(四)尚在休學期間者;

(五)單招學生非身體原因申請轉入統招專業者;

(六)“3+2”分段培養等特招專業學生;

(七)經批準轉入新專業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條 轉專業辦理程序

(一)符合條件且有意轉專業的學生,微信搜索海南科技職業大學,關注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公眾號,點擊公眾號菜單(服務平臺)進入微信小程序,仔細閱讀轉專業須知,選擇轉入專業,并按要求填寫相關說明信息,按照步驟要求,提交審批即可;

(二)學生轉入的二級學院應按專業要求對轉入的學生進行必要的知識或技能測試,不能通過測試的學生不能轉入該專業;

(三)學生轉專業的手續一般在大一軍訓結束后辦理,其他學期不再辦理轉專業手續;

(四)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五)學生轉專業后,其在原專業的課程成績與轉入的二級學院教學計劃相符的,經轉入的二級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

(六)全校轉專業人數控制在9%的比例內,其中8%為各二級學院控制專業轉出比例,1%由學校統一協調;

(七)學生(含新生)轉專業,學院不保證轉入專業教材的供應,但可協助辦理教材的征訂。

第三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院完成學業。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相同學歷層次學校相關專業在相應年份于生源地的錄取分數線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貫制、3+2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后,報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如下:

(一)轉學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

(二)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做好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

(三)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學生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以及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公開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辦理休學:

(一)因傷病經二甲或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情況,一學期請病假、事假或缺課累計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暫時中斷學業的;

(四)學生創業者需暫時中斷學業的;

(五)二級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屬二級學院注明休學起止時間,做出意見,并經二級學院書記、院長簽字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同時學生需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持續休學,如因創業休學者可延長保留學籍4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過2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不再保留學籍。

第三十七條 休學學生按學校規定的程序辦理休學手續后,應當離校返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休學期間不得返回學校上課考試。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學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三好學生的評選、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等待遇。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的前兩周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交由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醫務室復查合格者,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由二級學院簽署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其行為應符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符合要求者才能復學。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情節嚴重者,予以退學。

(四)為確保學生能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學業,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當降級無后續專業時,可申請選擇相近專業就讀。

第五節 學習年限、升級、留級和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習年限

學校各專業的培養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四年制本科學生學制一般為4年,三年制專科學生學制一般為3年,專升本及試點項目學制一般為2年,最長學習年限為標準學制基礎上順延相應學制年限。超過學習年限者,不予注冊。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未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者,如尚未受退學處理,可向學校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由學生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經所在二級學院分管教學領導簽字后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報學校分管校長批準。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手續在規定學制屆滿當年的4月份集中辦理。

第四十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試(考查)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雖經考核部分課程成績不合格,但尚不夠留級條件者,準予升級。

第四十一條 留級

(一)學校實行留級制度,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留級:

1.一學期內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二分之一者;

2.一學年有12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3.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學校規定進行補考,經過補考,一學年內累計仍有4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間累計有8門(含)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4.實行完全學分制時,學生在一學年之內成績及格的課程學分總數不到該學年所選課程的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者。

(二)具體程序

1.各二級學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補考成績錄入后兩周內對所屬二級學院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統計,審核擬留級學生名單,并以書面形式將擬留級學生名單以及留級后就讀的班級安排報教務處,教務處在收到材料后進行復查,復查結束后兩周內將留級的審批結果公布,返回各二級學院,并通知財務處和學工處。

2.各二級學院在收到教務處下發的留級文件后一周內將留級的結果通知到學生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并告知其家長。自發布和告知之日起公告7天,即視為送達。學生應在收到留級通知后,并于新學期開學前按規定標準繳清學雜費并到新班學習。逾期兩周未辦理繳費、注冊手續并到新班參加正常教學活動者,作退學處理。

3.留級學生的學籍歸入下一年級,各類教學活動納入下一年級統一管理。

4.留級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專業,如果下一年級沒有相應的班級,可繼續跟原班修讀,其不及格的課程應跟專業性質或所開課程相近的班級修讀,或隨開設同一課程的其他專業(含其他二級學院)的班級一起修讀考試,延緩一年辦理畢業手續。

5.留級學生應隨班學習,參加學校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除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外,原則上留級學生不能自行申請參加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的實踐活動。

6.學生留級前已學的各門課程,凡考核成績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課程,允許免修。學生學有余力,經教務處批準可以學習部分后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計入不及格門數,以后重修。

7.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一次為限。學生在留級期間,應參加學校組織的相應的以往不及格課程的考試。自公布留級之日起一年期滿仍有4門及以上的課程(含以往不及格課程但不含留級重讀課程)不及格或仍有2門及以上課程(含以往曠考課程但不含留級重讀課程)曠考的,終止留級,按退學處理。

(三)不及格課程認定與課程門數統計,按下列規定執行:

1.不及格課程認定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一學期內正常考試不及格的課程;

2)補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課程;

3)無故曠考的課程(總評成績按“曠考”記);

4)總評成績以“0”分計的課程(學生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由任課教師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屬二級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該課程總評成績按“0”分記)。

2.課程門數統計

1)當前學期開設的課程各按一門課程計算(公共選修課不計算在內)。

2)跨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的,則每學期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3)凡單獨設置、單列成績的實驗實訓等實踐教學課程,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十二條 退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累計無故曠考課程達6門以上(含6門)的或不及格課程達18門(含)及以上的。

2.因課程原因應留級,在規定期限未辦理留級手續的。

3.在留級期間因課程未達標,成績未合格等原因被終止留級的。

4.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長休學條件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離校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應休學而拒不休學的。

9.本人申請退學的。

(二)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退學決定書由二級學院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海南省教育廳備案。

(三)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后即刻生效。因特殊原因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視為送達。

(四)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五)學生退學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3.秋季學期退學者,學院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還。

4.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六節 畢業、結業、肄業與延期畢業

第四十三條 畢業與結業

(一)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獲得多個職業技能證書,其中包含一個高級職業技能證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全部課程。有1門(含1門)及以上課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讀期間因受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未滿等原因而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不予畢業,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三)關于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1.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參加在校生的相關課程考試,合格后,經學校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可換發畢業證書。

2.因實習不及格,如結業后從事與實習內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結業后的1年內由工作單位開具鑒定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公章),經學生所屬二級學院審查、考核合格,經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3.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未能畢業的,待留校察看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結業之日起1年內),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學院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學校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4.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的填寫,按實際換發證書日期確定。

第四十四條 肄業

對學滿1學年以上而未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中途退學(被開除學籍者除外)者,學校可以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書。已辦理肄業證書的學生不得申請回校補修、重修、重考。

第四十五條 學歷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六條 畢(結)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不再補辦相應的學歷證書。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申請延期畢業的條件、辦理程序、管理方法

(一)申請延期畢業的條件

1.具有當屆學生學籍;

2.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標準學習年限,但尚未達到最高學習年限;

3.本科學生獲得畢業所需學分的80%及以下,專科學生80%的課程成績考核未達到畢業要求。

均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申請延期畢業。

(二)延期畢業的辦理程序

1.本人在標準學制期滿當年5月底前向所在教學部門遞交書面申請。

2.所在教學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并簽署意見后送交教務處。

3.教務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批復。

4.教務處公布審核結果,獲得同意延期畢業者領取編入下一年級手續單,并辦理有關手續。

(三)延期畢業學生的管理

1.申請延期畢業者經批準并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具有學籍。

2.延期畢業的學生由教學部門編入下一年級進行管理。延期畢業的學生應當按規定履行報到注冊等手續。

3.延期畢業的學生應嚴格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紀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4.延期畢業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的獎、貸、勤、減、補等有關待遇。

5.延期畢業的學生選擇當學年開設的課程修讀,對于已經考核合格的課程免考不免修,對于不合格(沒獲取相應學分)的課程既不免考也不免修,并按學校規定記載成績。

6.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原年級專業教學計劃審核畢業資格,如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可申請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其中符合《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7.延期畢業的學生住宿由教學部門按班編入下一年級。

8.延期畢業的學生,其延期畢業學年的學費繳納辦法按所在專業修讀課程學分學費標準執行。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印制、頒發學歷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頒發的學歷證書的相關信息可網上查詢。

第五十條 對完成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不發放學歷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生不得參與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離島免稅商品行為,或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他人離島免稅額度組織購買免稅商品的行為。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八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九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執行,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六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條 學校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八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一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不服提起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學校法律顧問(專家)組成。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七十四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實施辦法》,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權,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其申訴。

第七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七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海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七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海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第七十八條 學生違反《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的,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九條 學籍管理方面未盡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執行,如有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悖的地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條 本規定中有關的學生管理由學工處負責解釋,學生學籍管理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