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學字﹝2025﹞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的考勤和請假行為、建設優良校風學風,維持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學生的紀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意識,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考勤
第二條 學校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教學教育活動均屬考勤范圍。具體包括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考試、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軍訓、公益勞動和政治學習、形勢政策教育、講座等集體活動。
第三條 學生考勤由班級紀檢委員負責執行。紀檢委員需每日登記本班學生缺席狀況,并經由任課教師核查簽字后,于當天下午交至本班輔導員處查驗登記。
第四條 學生缺勤行為分為遲到、曠課、病假、事假、早退等幾種類型。輔導員依據點名材料登記的事實,將學生缺席行為進行區分后,做好登記,并上報所在學院。
第三章 請假
第五條 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 學生因故缺勤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XX學院學生請銷假記錄表》,以此表作為出入校門或接受外出檢查之依據。此請銷假記錄表須由輔導員開具,并注明出門日期、時間、加蓋印章。
第七條 學生持《海南科技職業大學XX學院學生請銷假記錄表》出校門,并于當日學校校門關閉前返校,特殊情況除外。
第八條 請假證明:事假,須提供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有效證明;病假,三日內持校醫證明,超過三日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公假,凡受校內單位或班級委托辦理公事須請假的,須憑校內單位及所在教學單位負責人或輔導員出具的辦理公事的證明請公假。
第九條 請假權限:1日或以內由輔導員核準;1日以上、3日或以內由學工副院長核準;3日以上、7日或以內由學院院長核準;7日以上、14日或以內由學工處核準;14日以上由分管學工副校長核準。
第十條 考試期間請假,需教務處核準并辦理緩考手續。
第十一條 學期注冊期間請假,經教務處注冊科核準后可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 因聯系就業單位或參加招聘會請假,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偽造請假證件者,學院依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相應條款的規定,作出紀律處分意見,并報學工處處理。
第十四條 請假人必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并向輔導員提交請假申請。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六條 遇不可預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后須及時補交書面請假材料。
第十七條 請假期間如不能如期返校,應先出具證明,申請續假。續假者返校后,應當在當日親自到輔導員處補填請銷假記錄表。請假期滿或申請續假未被批準而未報到銷假的,按無故曠課處理。
第十八條 請假期間如需在外住宿者,應在宿管員處登記。
第十九條 在準假期限內,如提前返校,應持請銷假記錄表找輔導員提前銷假。
第二十條 全校大型集會或節日前需請假者,除正常手續外,需經學院學工副院長核準。
第二十一條 星期五及次周一、固定紀念日或寒暑假前后,非因公及重病,原則上不得請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工處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工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