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學字﹝2025﹞36號,2017年9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9月第二次修訂;2024年9月第三次修訂;2025年9月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學生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活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和《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申訴處理。
第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負責受理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
第二章 學生申訴的受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有異議的;
(二)對學校給予的退學處理有異議的;
(三)對學校給予的取消入學資格處理有異議的。
第五條 提出申訴的學生,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申訴,到其所在學院填寫《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經學院審查核實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研究處理。申訴人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理申訴。
第六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訴人的姓名、學號、身份證復印件、住址以及申訴人所在學院、專業、年級、班級和聯系方式);
(二)申訴請求;
(三)提出申訴的理由(包括事實和依據);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五)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
(六)申訴人對其提交的申訴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及本人簽名。
第七條 學生應當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未在申訴期內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一)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處分決定或者公告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向學校提出申訴,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在申訴時限內提出,但復查結論時間仍以學校收到書面申訴之日為起算點;
(二)在申訴的處理過程中,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同意,申訴人在“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簽署同意撤訴后,可以撤回。申訴一經撤回,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公告或者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三章 學生申訴的處理
第九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分管領導、學工處(學生工作部)、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立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團委,由分管團委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第十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應當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如不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詳細的書面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并抄送學校相關部門;如需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詳細的書面復查結論及改變原處理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作出復查結論時間或者擬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一條 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處理學生申訴過程中,發現申訴人有其他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應重新研究處分決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的復查結論應當分別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在學工處(學生工作部)存檔,存入學校文書檔案的學生申訴處理的相關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學生在申訴過程中弄虛作假者,按照《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其他有關學生申訴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當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學工處(學生工作部)負責對本辦法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